杭州收账公司代位权诉讼不扫除次债款纠纷在必定条件下仍经过裁定程序处理
实践中,不少次债款人系因合理事由未清偿到期债款,亦或债款人、次债款人即将请求裁定处理次债款债款争议,这些景象下,彻底扫除债款人与次债款人的裁定安排,也不尽合理。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他字第19号答复指出:“债款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与债款人、次债款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联系,债款人和次债款人之间事前订有裁定条款的,债款人或次债款人有权依据裁定条款就两边之间的合同争议请求裁定,债款人并非该合同法律联系的一方当事人,无权对此提出异议。审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间断代位权诉讼,待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康复审理。”可见,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虽不受调整次债款联系的裁定协议的约束,但代位权纠纷的实体审理并不彻底扫除次债款纠纷经过裁定程序处理的空间。
杭州收账公司但是,不问条件地答应债款人、次债款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另行提起裁定,可能导致债款人、次债款人恶意利用裁定协议拖延代位权诉讼。因而,有必要限定次债款纠纷在代位权诉讼之外另行经过裁定程序处理的条件。遵循维护债款人的价值取向,一起统筹债款人、次债款人的裁定合意,可作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依据最高法院民二庭上述答复意见,债款人与次债款人应当事前缔结裁定条款。裁定协议是在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才签定的,债款人、次债款人不得建议先行经过裁定程序处理次债款纠纷。
第二,债款人、次债款人就次债款联系请求裁定应当有时间节点限制。关于具体的请求节点,有观点以为应当参照《裁定法》第26条的规定,债款人、次债款人应当在初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裁定协议,否则视为放弃裁定协议。最高法院在作出前述答复的剖析中则以为:“次债款人提出存在裁定协议的建议并非是要对抗法院对代位权诉讼的统辖权,可以看做是就其与债款人之间的合同联系提出抗辩,建议依据两边事前缔结的有效裁定协议处理相关争议,在性质上可被视为当事人对相关现实的举证行为,应当受限于《民事诉讼法》有关举证期限的约束……要达到阻却代位权诉讼继续审理的后果,次债款人除了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裁定协议外,还应在此期限内提起裁定请求。”(郁琳:《代位权诉讼司法统辖与裁定统辖抵触的处理》,载《商事审判指导》2013年第4辑(总第36辑))
第三,裁定标的应为次债款债款联系,并且,如债款人请求裁定,裁定恳求应当与债款人建议代位行使次债款的恳求内容有重合;如次债款人请求裁定,裁定恳求应当指向次债款的消除、减损或行使妨碍。举例来说,如债款人建议代位行使的次债款是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多笔到期货款,则债款人欲间断代位权诉讼,其裁定恳求内容可以是全部货款,也可以是部分货款,但不得只是逾期付款违约金;次债款人欲间断代位权诉讼,其裁定恳求可以是承认无需付出货款,付款条件不成就,货款数额应减免等,但不得只是与货款本身无关的其他恳求(如货物质量不达标的索赔)。
第四,债款人、次债款人另行就次债款联系请求裁定,不影响债款人对次债款人产业采取保全办法。
第五,在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涤纶厂代位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法院以为,依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债款人向次债款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清偿义务,债款人与债款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相应的债款债款联系即予消除)的规定,进入代位权诉讼程序后,债款人即丧失了自动处分次债款人债款的权力,代位权行使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债款人,次债款人假如实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实行,不能向债款人实行。本文以为,着眼于代位权的债款保证功用,公报事例的这一论述同样适用于债款人另行提起裁定的景象。由此,即使裁定判决次债款人应向债款人清偿债款,次债款人也不得直接向债款人实行,而应依据代位权诉讼的判决结果最终确定实行目标。
绥滨县位于中国黑龙江省东北部的三江平原,黑龙江与松花江汇流的夹角地带。北部以黑龙江主航道为界,与俄罗斯隔江相望,南濒松花江与桦川县、富锦市为邻,东部与同江市一水相连。东西宽117千米,南北长46千米,面积3344平方千米。总人口19万人(2004年)。绥滨,在绥东设治局改设县制时,以其县城东部的绥东江岸旧绥滨埠,命名绥滨县。因其地处边境,又濒松花江,乃取“绥靖”(安抚)和“滨江”之意。隋唐属黑水靺鞨部,后归黑水都督府,辽属女真五国部的“奥里米部”,金属胡里改路,明属奴儿干都司,清为黑龙江副都统辖区。清末,1910年(清宣统二年),经汤原县知县奏请批准,在高家屯(今绥滨县临江村)设分防巡检。中华民国成立后,1912年7月,划归萝北厅设治局管辖,1913年末改为高家屯警察事务所。翌年7月1日,改设萝北县高家屯佐治局。因高家屯以姓名屯,“似欠雅驯”,1914年10月9日,奉令改为绥东城县佐。1917年3月30日,根据黑河道尹的呈请,黑龙江省长公署批准,以绥东县佐所辖区域设置绥东设治局,隶属黑龙江省黑河道。同年4月13日,北京政府内务部正式照准。1926年9月,将设治局移至敖来密屯(今绥滨镇西敖来村),1927年于敖来村东一公里处始放新街基(今绥滨镇),并将设治局迁驻新建局署。1929年1月9日,黑龙江省长公署核准,将绥东设治局升改绥东县。因与热河省绥东县重名,省长公署又于1月23日发布训令,决定将绥东县改为绥滨县,直隶黑龙江省管辖。为三等县,全县总人口2.57万人。东北沦陷后,初隶黑龙江省,1934年12月划归三江省管辖。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划归合江省管辖。1949年5月,撤销合江省,改隶松江省。同年6月23日,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撤销绥滨县,并入富锦县。60年代初,为了加强边境地区的工作和对农业生产的领导,1963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恢复绥滨县,以富锦县松花江以北的绥滨地区为绥滨县的行政区域,县址设于绥滨镇,隶属合江专区。1964年2月11日,省人民委员会下发通知,筹备设立绥滨县,同年3月两县正式分开。1985年1月,正式撤销合江地区,划归佳木斯市领导。1987年11月6日,国务院批准,划归鹤岗市领导。